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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质证策略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律所动态浏览:334次举报

刑事辩护质证策略

3月25日,春色宜人,风清日暖。以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众致律师学院为主办单位,在律所二楼多功能厅举办了一场名为《刑事辩护质证策略》的专题讲座,特邀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管委会副主任、行政主任赵海飞律师授课。律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40余人参与培训。

众致学院院长田凯律师作为本次培训的主持人,在会议伊始向大家介绍了赵海飞律师及其历年来所办理的部分成功刑事案件。包括王某等人强奸案,该案主要以排除非法证据为切入,最终一审认定证据不足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党某寻衅滋事案,主要体现辩护律师取证的重要性,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诈骗案,经两次后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随后,赵海飞律师根据刑事证据分类,按照不同类型证据的质证策略为本次授课的主要内容,以法律规定结合办案经验,详细为大家讲授了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满足三性,赵海飞律师以自己的理解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三性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排序,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显的尤为重要,可作为代理刑事案件的重点突破口。

关于书证、物证的质证部分,主要从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应从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出发,重点审查:一是是否为原物或原件;二是复制品、照片、录像或副本、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物核对无异,有无复制时间,或者被收集人签名、盖章;三是照片、录像、复制品等有无制作过程和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和签名;四是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有无相关人员签名,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等是否作了详细的注明,等等。只要存在上述瑕疵,即可在质证时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无法解释或补正的,则以合法性存疑而对其证明力予以否定。如果物证和书证记载的内容所反映的证明对象与案件无关,或其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一是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原由,前后是否矛盾;二是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不完整的情形,应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如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以其合法性存疑,提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的质证主要讲述5种不能为做证据使用的情形,一是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二是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三是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四是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是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另外,如果存在辨认笔录书写上的瑕疵,如无辨认人员、见证人签名,应在质证时对其辨认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要求作出解释,不能解释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否定。

视听资料重点在于真实性的审查,一是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二是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对第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由控方提供,辩方在开庭前很难取得,故确定真伪有一定难度。但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提取、复制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等等,这些证据在控方移送法院的笔录中都有显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在庭审中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 如无法证明,则对其真实性予以排除。

同时,着重详解了言辞类证据的质证策略。证人证言主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下列细节,如询问笔录是否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等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等,此类情形可要求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出现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则完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质证除关注形式上是否合法外,更要关注在被告人翻供情形下的的质证。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突然翻供往往会造成辩护工作的被动。但辩方可以通过阅卷,抓住细节,在庭审中变被动为主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因此,在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情况下,只要辩方能出示庭前供述中反复矛盾的多份笔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在质证时可以提出其真实性提出怀疑。授课的最后,赵海飞律师也提到了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现状与困境,但也为期望从事刑事辩护方向的律师作出了指导与希冀,即,勇敢!细致!智慧!

交流互动环节,部分律师就日常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困点与难点进行提问,赵海飞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与提问人进行分享。

最后,田凯律师做总结发言,刑事辩护挑战与机遇并存,希望年轻律师不断学习、勇于尝试、敢于挑战,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创造多一种选择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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