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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产生侵权责任划分问题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5次举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划分

张某带着自己家的宠物狗在小区散步,没有给小狗带狗套,李某在回家途中,遇到该狗,被小狗直接咬伤。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是否需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及1246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在文章开始的案例中,李某在不构成“挑逗”等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的过失的情形时,作为饲养人张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给付赔偿,不存在减轻的情形。

而对于饲养烈性犬,《民法典》第1248条则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类情况中,受害人即使存在故意逗弄等情形,饲养人也不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所以在2021年4月9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执法检查大会,对限制养犬及社区养犬自治管理情况进行了要求及规定,在今后,养犬亦倡导文明养犬,有序养犬,在犬只规范饲养方面作出了政府层面的要求;而在法律层面,养犬的同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饲养人所面临的的风险以及纠纷出现后所应面对及所应承担的问题也应一并给予了解,在养犬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进而规避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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