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昊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5393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 负责人:A,职务: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北侧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A、B、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列被告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董康、A、B、C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