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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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昊隆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8日4时35分许,被告人薛某驾驶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前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金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金某当场死亡。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初犯,民事赔偿已赔偿被害方,并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利利、张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薛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局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首,民事赔偿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薛某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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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