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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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名被抚养人的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者:李昊隆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原告有多名被抚养人,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尤其注意伤者是否有其他兄弟姐妹存在。原告庞××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庞××之父庞某于19451226日出生,其母刘某于19441226日出生,二人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共生育有子女3人。庞××之长女庞某某于200732日出生,次女庞某某于201231日出生。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孙××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替代孙××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及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依法由被告孙××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辩称: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系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所治疗伤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保险公司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系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其异议理由也没提交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重新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被告辩称:鉴定费、评估费、停车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本案原告实际遭受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1071.32元、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0元/天×住院60天)、护理费6960元(3480元/月÷30×60天)、交通费300元、误工费23240元(3486元/月÷30×酌情支持200天)、残疾赔偿金51152元(25576元/年×20×10%)、被抚养人庞某某生活费7719元(17154元/年×9×10%÷2人)、被抚养人庞某某生活费12008元(17154元/年×14×10%÷2人)、被扶养人庞某生活费2629元(7887元/年×10×10%÷3人)、被扶养人刘某生活费2366元(7887元/年×9×10%÷3人)、车损22355元、物损1400元(手机)、施救费8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共计149400.32元。原告上述损失均超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超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50%,即13700元【(总损失149400.32-交强险122000元)×50%】。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共赔偿原告135700元(交强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1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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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