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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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案例

发布者:李昊隆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8日 9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辩护人观点认为可判单处罚金即可,最终也得到法庭的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1、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虽涉嫌非法行医罪,但并未对就医人员造成任何的损害,因此,对被告人判处单处罚金足以对其进行惩戒。

2、从犯罪主体及主观上看,被告人开设的诊所,虽现在属于无证经营,但之前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并且被告人本人是在商丘卫校医学专业毕业,也经过了河南省卫生厅的严格岗位培训,而获取了全科医师的职称,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人看病消灾,其与刑法重点打击的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只知道坑蒙拐骗、谋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3、从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开设诊所,未造成任何就医人员的损伤,相反通过被告人的诊疗行为,就医人员得到了有效的治疗,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称被告人医德高尚、医术高明,这一点可由就医人员向被告人送的多面荣誉锦旗得以印证。

    4、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从现代文明的法治要求来看,其非法行医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处罚。但是,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基于目前医院就医存在“挂号难”、“就诊难”、“住院难”的严峻现实,像被告人这样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经历,又无证行医的,虽有违法的性质,但又有其不可否认的另一面。这样的诊所,从医学行政管理要求来看,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非法诊所,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从患者就医需要的实情出发,在他们的生活区域,有一个像被告人这样既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又有过医务工作经历的人为他们治病,而且所花的费用也能够承受得起,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需要和赞同的,通常情况下,这个诊所给他们带来的益处要比危害多。并且被告人本人是在商丘卫校医学专业毕业,也经过了河南省卫生厅的严格岗位培训,而获取了全科医师的职称,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人看病消灾,其与刑法重点打击的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只知道坑蒙拐骗、谋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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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