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总价款为 ******** 元。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包括出卖人应按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手续的条款。然而,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等义务后,被告却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原告在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委托张广平律师将其诉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 ******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以后至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继续按此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 592 元,减半收取为 296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92 元,由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违约认定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构成违约。虽然被告辩称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在于受托人烟台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拆迁项目,导致天然气管网无法施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计算 :因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法院确定被告应按原告已交房款*******元为基数,以现行一至五年期年利率 4.75% 的 1.3 倍,给付原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前三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后的违约金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完毕之日止。
四、律师点评
张广平律师在代理此案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明确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在收集证据方面,律师协助原告准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交纳购房款的凭证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张广平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张广平律师在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遇到开发商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广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