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80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仍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4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截至2017年2月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于2017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于2017年底还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方承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因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31日前不能还清原告本金300000元,则自出具借据日即2017年2月1日起,按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给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曲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
2017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载明:今借王XX人民币30万元整,于2017年年底还清,还款期间有争议,双方均可以在出借方地方法院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方承担。
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山东XX律师代理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24800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收到出借款30万并承诺借款到期不还时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为此提交了2018年5月15日19时19分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盘1份,通话内容显示:被告收到300000元借款并承诺月底还款,原告提出如果被告月底前还款,则原告可以不算利息,如果不还,则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计算,被告同意。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之责。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方律师出庭,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XX律师代理费24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1元,由被告曲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广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