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2年4月16日,丁女士与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总价款为32****元。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包括出卖人应按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手续的条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女士依约履行了付款等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且违法收取了暖气、天然气接头使用费。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丁女士委托张广平律师将其诉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返还暖气、天然气接头使用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元(自2018年11月23日以后至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继续按此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丁女士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原告负担449元,被告负担18元。
三、案件分析
合同违约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尽管被告辩称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在于受托人烟台市福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拆迁项目,导致天然气管道无法施工,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金计算: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应承担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05的违约金。法院据此计算出被告应给付原告自原告向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诉状之日起前三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789.93元,并明确以后的违约金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完毕之日止。
关于暖气、天然气接头使用费: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约定该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及利息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点评
张广平律师在代理此案时,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在收集证据方面,律师协助原告准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交纳购房款和暖气、天然气接头使用费的收据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张广平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体现了张广平律师在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遇到开发商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广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