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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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XX与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广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初XX与被告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24日,原、被告签订两份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还款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原告多次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为:
2016年2月20日,作为出借人乙方的原告与作为借款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出借金额为壹万元整,该资金出借的期限为半年,乙方出借到期,甲方支付乙方出借本金及利息;出借期限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出借金额之日起计算,即投资期限为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一次性向乙方赔付已交付借款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备注:叁个月利息已付清,后三个月的,每月来公司领取。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载明:交款单位为初XX;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10000元,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
2016年2月24日,作为出借人乙方的原告与作为借款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出借金额为贰万元整,该资金出借的期限为三个月,乙方出借到期,甲方支付乙方出借本金及利息;出借期限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出借金额之日起计算,即投资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一次性向乙方赔付已交付借款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备注:叁个月利息已付清。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载明:交款单位为初XX;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20000元,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的工作人员龙XX拉着其去被告单位看了看,后于2016年2月20日、24日签的借款合同并且交了现金1万元、2万元,约定月息2%,分批分期给了三个月的利息,后再未付利息及本金,龙XX就走了,单位也关门了,故诉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应承担还本之责。关于利息,被告主张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6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初XX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初XX违约金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烟台市芝罘区司法专家服务团成员、烟台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律师、烟台车管所客座律师、区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8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