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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文峰XX)、原审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对文峰XX的车损金额存有异议,其车损中有诸多配件未达到需要更换的标准,且对其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金额不予认可。同意按平安XX公司的定损金额40,200元进行理赔。
文峰XX辩称,物损评估意见书系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陈XX述称,服从一审判决。
文峰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XX、平安XX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10,061元、评估费2,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XX公司交强险赔付款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10,861元;二、上海XX公司要求陈XX、中国XX公司赔偿律师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及实际发生的损失等,对各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平安XX公司认为受损车辆的维修费应以其定损价格计算,不同意按《物损评估意见书》的定损价格理赔。因平安XX公司的该项主张与有关单位关于车辆维修费用的评估结论及实际发生的损失内容相悖,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平安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53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范文成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被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5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