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双方均居住于上海市XX区XX路X弄A大厦小区,并因小区业委会换届改选过程中的争议而引发纠纷。缪某原系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改选过程中担任换届改选小组的业主代表,并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而周某则是另一候选人。双方因在小区微信群中的言论争执,导致名誉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双方主张
1.缪某主张:
1.周某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质疑、指责并诬陷缪某及业委会成员,侵害了缪某的名誉权。
2.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对周某进行了训诫。
3.缪某在“A大厦业主群”中发布了《对于候选人“周某”的情况通报》,其中提及周某的言语攻击行为及派出所的立案审查情况。
2.周某主张:
1.否认对缪某进行言语攻击,认为自己的言论是对小区事务的正常讨论。
2.否认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过电话训诫。
3.要求缪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律师代理费。
三、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
·周某在微信群中的言论确实提及了缪某,且言语较为犀利,但难以认定为侵犯缪某名誉权。
·《对于候选人“周某”的情况通报》中提及的派出所立案审查情况有相关事实证据佐证,不构成侵权。
·但通报中提及民警“对周某进行了电话训诫”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不实事实,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
·通报中提及缪某不支持周某参选的内容属于主观意见,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缪某在“A大厦业主群”微信群中向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二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通报中提及周某言语攻击行为及派出所立案审查情况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缪某提供了与办案民警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证明民警确实对周某进行了训诫。因此,通报中提及的“对周某进行了电话训诫”的表述并无明显不当,不构成侵权。
·综上,《对于候选人“周某”的情况通报》一文并未侵害周某的名誉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六、结论
本案二审法院基于新证据(与办案民警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的审查,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电话训诫”部分的事实认定,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例展示了二审法院在审查新证据后的审慎判断,以及对名誉权侵权行为的严格界定。
注:我为缪某的辩护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缪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阳光大厦业主群”微信群里向周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缪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律师代理费 3,000 元。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述一审判决;
二、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范文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