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与被告吴XX、胡XX、吴XX、吴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胡XX、吴XX、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与602室房屋之间南侧连接平台两侧的开启式玻璃窗以及封闭的玻璃隔断,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拆除破墙安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西侧墙上的门一扇,恢复墙体原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与602室邻居,601室与602室房屋之间南侧有一个连接平台,被告家将该连接平台两侧予以封闭,下方用玻璃进行封闭,上方安装开启式玻璃窗,并在自家西侧墙上破墙安装一扇门,进出该部位,在该平台上放置洗衣机等,原告家厨房间正对着该部位,被告家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家的通风和采光,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因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遂起诉。
被告吴XX、胡XX、吴XX、吴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本区花园宅路XXX弄XXX号XXX楼左右邻居,原告系1号602室经济适用房屋权利人,四被告系1号601室经济适用房屋权利人。被告将601室与602室房屋之间南侧部分的连接平台予以封闭(下方用玻璃进行封闭,上方安装开启式玻璃窗),并在自家西侧墙上破墙安装一扇门,进出该部位。原告家的厨房窗户正对着该平台。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信息、现场照片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本案中,被告将原、被告房屋间的平台封闭,原告家厨房的窗户正对着该平台,显然影响原告方的通风与采光,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破墙安装的一扇门,本院认为,外墙是房屋的承重墙,被告的破墙安装行为显然对住宅的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告诉请拆除该扇门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胡XX、吴XX、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与602室房屋之间南侧连接平台两侧的开启式玻璃窗、封闭的玻璃隔断及破墙安装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弄XXX号XXX室西侧墙上的门一扇,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80元,由被告吴XX、胡XX、吴XX、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