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成律师
范文成律师
上海-黄浦区主任律师执业2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徐X与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与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周X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6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65万元。但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离婚时其承诺给予原告65万元是事实,但双方协议离婚时还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个人承担,而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母亲借了30万元,向被告哥哥张X借了20万元,故上述50万元债务应由原告负责清偿,现被告母亲和哥哥已经授权被告,要求进行抵扣,故被告要求一并处理。此外,原被告在2015年12月9日曾经达成一个付款协议,被告只有在收到罗阳路房屋的售房款后才向原告支付65万元,但被告哥哥在房屋出售后并未借钱给被告,被告从未拿到售房款,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无需付款。如果原告愿意调解,被告愿意在半年内向原告支付1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之前支付原告65万元。2015年12月9日,双方又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其出售上海市闵行区XXXXX弄XXX号XXX室全部房款后支付原告人民币65万元。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另查明,双方离婚时上海市闵行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张X,张X委托被告出售房屋。但在出售过程中,因售房款支付与下家发生争议,张X最终通过诉讼于2016年11月18日从本院领取了全部购房款。但原告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中。2017年9月22日,在本院执行庭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与张X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万元,再从上述房屋中搬离,而被告只同意支付15万元。本次诉讼中,原告称已于2017年10月30日搬离上述房屋。
诉讼中,原告对被告主张抵扣的个人所负债务并不认可,也不同意抵扣。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既然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向原告支付65万元,那么理应予以遵守。被告主张案外人对原告享有的债权在本案中进行抵扣,但原告对所负债务并未予以认可,也不同意抵扣,故本案中不应抵扣,本金应为65万元。关于付款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约定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3日之前,但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又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全部售房款之后支付,该内容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期限的变更,是原告对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虽然该房屋登记权利人并非被告,但原告基于某种合理信赖,认为被告能收取售房款,且会在房屋出售后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予以认可。但此后的售房过程发生了变化,张X通过诉讼从本院领取了售房款,被告也明确表示只愿意再支付15万元,甚至以未收取售房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可见被告已经没有履行意愿,因此原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房屋出售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从他案的执行情况来看,本院也有理由相信原告已经在诉讼前及时对被告提出了主张,此后被告逾期履行,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显然并未考虑其同意被告延期履行的情节,故本院难以认可。结合张X从本院领取售房款的时间,本院确定被告需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成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被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5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