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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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主任律师执业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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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2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2,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暂住本市松江区。
辩护人范XX、周XX,上海市XX律师XXX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2及其辩护人范XX、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X2于2019年1月12日22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9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虹口区水电路进广中路南XX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后被告人黄X2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黄X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0.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1、王X、李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2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范文成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被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5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