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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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2、廖XX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2(曾用名:吴XX、吴XX、**峰),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辩护人杨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廖XX,女,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范XX、周XX,上海市XX律师X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2、廖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2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范XX、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吴X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XXX装修用户提供家居贷款的事由,杜撰了“上海家居募集亚臣1号”和“上海家居募集亚臣2号”理财产品,以该两项所谓的理财产品对外骗取投资资金,相关理财产品投资期限3-6个月,年化收益8%-10%。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廖XX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介绍被害人金1购买了所谓理财产品,金1投入资金150万元,相应资金转入上海XX公司银行账户,廖XX从中收取部分钱款作为佣金。2017年8、9月间,被告人廖XX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上海XX公司转账人民币69万元余元用于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吴X2将上述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母亲在沪医疗花费、支付廖XX佣金等用途。至2017年底,与金1、廖XX签订的理财合同到期,吴X2无法按约定支付金1、廖XX本金和利息,故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拖延。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廖XX在明知被告人吴X2无力兑付投资资金,该所谓理财产品可能系虚构的情况下,为了获取自己先前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吴X2共谋,由廖XX诱导被害人陈XX与吴X2签订相关理财合同,认购所谓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万元。吴X2收取陈XX的投资款后,按照与廖XX的事先约定即于当日将收到的钱款转账给廖XX人民币86万元,以归还廖XX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余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与被害人陈XX签订的理财合同到期后,吴X2无法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吴X2已退还被害人金1人民币105.3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吴X2又退还金1人民币9,000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吴X2已退还被害人陈XX人民币78,150元,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吴X2又退还被害人陈XX33,000元,廖XX家属代为向陈XX退还人民币80万元。
2019年2月14日,吴X2、廖XX二人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2、廖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金1签订的合同协议、金1的银行转账凭证、上海XX公司银行明细、金1出具的吴X2还款明细、被害人金1的陈述,上海XX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廖XX的微信转账记录、廖XX与吴X2的聊天记录,被告人廖XX与吴X2、陈XX的聊天记录、被害人陈XX签订的合同协议、确认函、补充协议、陈XX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上海亚臣投资公司向廖XX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陈XX的陈述,被害人陈XX出具的吴X2还款明细、廖XX的银行转账凭证、陈XX出具的对廖XX的谅解书,上海XX公司银行明细、上海XX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证人吴X1的证言、被告人吴X2、廖XX的供述和辩解,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家居募集亚臣1号产品投资宣传资料、补充协议、证人李某、潘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2、廖XX单独或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吴X2合同诈骗136万余元,廖XX合同诈骗92万余元,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2、廖XX系部分共同犯罪,均系自首,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对已经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及廖XX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金1。
被告人廖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范文成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被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5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