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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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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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为男方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已被女方转移的共同财产

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3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后不久二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财政大权一直由李某掌管。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以及性格差异,婚后一直争吵不断,李某多次动手打蒋某方,也多次向蒋某方提出离婚,且李某在争吵过程中经常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咒骂蒋某及其母亲。蒋某在与李某协议离婚不成后,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蒋某与李某离婚;2.儿女由蒋某抚养,抚养费由蒋某自行承担;3.李某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含李某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存款以实际金额为准)由蒋某占4万元,李某占2万元,登记在蒋某名下的汽车归蒋某所有;判令对案外人杨某的1万元债权由蒋某、李某各享有一半,对案外人谢某的1万元债务由蒋某、李某各承担一半;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某承担。法庭审理中,李某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无异议,对蒋某主张的债权、债务不予认可,对财产分割问题持有异议并主张分割:1.位于蒋某家庭的2间厨房、1个晒谷坪、一堵围墙共计价值约6万元,由蒋某补偿一半的价款;2.蒋某在农信社的存款21万元及卖果树所得4.2万元,李某享有一半;3.出借给吴某的5万元债权,李某享有一半。

 

办案经过

立案后,本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调取李某名下农信社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余额约2万元;另,从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看到,李某在离婚期间(不到三个月时间)共从其名下账户转出约14万元,结合庭审李某自认的部分款项是其故意转出以达到不分割给蒋某的目的,部分用于购买名牌包、服饰、吃、喝、玩、乐等。由于部分证据在开庭时才得知,针对庭审情况,通过代理词的形式,就本案财产分割,特别是李某擅自处分以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作出详细分析,提出李某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在与蒋某分居后及诉讼期间短时间内多次转移和擅自处分共同存款7.7万元,判决1.准予蒋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儿女由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李某不承担儿女的扶养费,李某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权,蒋某应为李某的控视提供方便并予以协助,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3.登记在蒋某名下的汽车归蒋某所有;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万元由双方各享有50%;李某补偿蒋某4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一无所知,因此,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同时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账户内存款的去向尤为重要。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为蒋某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的余额,保住部分共同财产,同时通过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离婚期间有大金额的变动,再结合相关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擅自处分以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最终为蒋某搀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十年,代理了几百起民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