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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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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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无效,三产房千万不要买

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79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从他人处获悉一在售楼盘,地埋位置好、价格便宜,适合投资,经过实地查看后,原告决定购买。原告于2019年6月1日与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代扣协议书》,根据约定,所购房屋面积40.28平方米,层高5.09米,单价573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31006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首付款116006元,余下115000元按年利率7.6%分五年支付,即每月向被告支付2309.83元,被告于2020年9月30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的首付款116006元,并按2309.83元/月向被告支付了23期,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9132.09元,被告未能如约交房;于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予退款,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69132.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结果:

1.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款169132.09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11684.87元;以169132.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169132.09元之日止)。

办案过程:

2021年6月,陈某到律所咨询此事如何处理,律师了解情况后,告知陈某:陈某所购买的房屋实际是三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这类房产,开发商是不能对外销售的,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无效的,即便开发商能够交房,原告也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那么一旦开发商建房审批手续不全或者业主发生其它纠纷,就有可能面临房屋被强拆或者被执行的风险。建议陈告先自行与开发商协商退款一事,陈某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同意退款,但是退款需分期支付,支付周期为半年,且第一期款需是签订协议后一个月支付;陈某又来咨询,问这样的方案是否可以接受,我建议他加上一条“如开发商不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陈某可以要求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陈某与开发商沟通时,开发商明确拒绝接受。律师认为,开发商这是很明显的拖延战术,签订退款协议后,既暂时安抚了陈某,且一旦开发商不能按期退款的,开发商还可免去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责任,相当于开发商可以免费使用陈某的资金2年,而且,如果开发商不履约,届时陈某还得向法院起诉。陈某认为律师的意见中肯,于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目前,市面上三产房的销售模式,基本上都是通过合作建房的形式进行销售,价格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而这类房产是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非常多,因此,建议大家无论是购房自住还是投资,都不要买此类房屋,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十年,代理了几百起民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