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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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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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也有转账凭证,为什么还打不赢官司?

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6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孔某与被告张某是同学关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66000元,且原告都是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20年6月经双方协商,确认已产生利息184000元,本息合计550000元,扣除原告已向被告偿还的金额,尚欠470000元未还,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分四期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117500元,被告偿还了三期后剩余一期未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175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也无效,被告偿还给原告的总金额已经超过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总金额,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到律所咨询,被告陈述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同学群中得知原告在放贷,于是找到原告借款,前期还能按时还款,后期就还不了,原告就找到被告居住的小区,阻碍、跟踪被告及家人出行,被告不得已报警,并在派出所向原告出具了本案借条,但是由于利息太高,实在是无力偿还了,所以最后一期款项没有还。同时,被告还提到原告出借的资金,是通过套刷信用卡获取的。因此,律师建议被告收集两方面的证据:1.原告套刷信用卡出借本案资金的证据,2.被告向原告还款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律师向法院提出两点答辩意见:1.因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2.被告实际偿还的金额已超过了原告出借的本金,故无需再向原告偿还。最终,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出借款项应为自有资金,且合同无效后,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十年,代理了几百起民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