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2013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在时隔8年后,于2021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哥哥借款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以及向张某的朋友李某借款28万元用于注册公司,张某向二人均出具了借条,且在离婚后张某自行向二人偿还了全部借款,同时还向李某支付了利息5000元,由于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因此王某应承担一半的债务即15.75万元;而王某在2011年4-10月期间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玫琳凯共支出79019.42元,应返还一半即39509.71元给张某;张某在判决离婚前依据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5700元,但王某并未将股份转让给张某,应予返还。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
被告王某母亲此前因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给原告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被告母亲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胜诉,二审促成调解,一并解决了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产纠纷。王某在收到该案应诉材料后,遂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由于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银行账户有存款20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张某在与王某母亲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该案中涉及的两笔借款、股权转让款以及玫琳凯经营款项均有涉及,且张某在两案中对前述款项的陈述不一致,因此本律师将民间借贷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张某的答辩意见作为该案的证据提交,证明前述款项根本就不存在;而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申请了其哥哥及朋友李某出庭作证,拟证明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律师从证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角度进行答辩。最终,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律师建议: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方能进行分割;要求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首先要证明存在该债务,其次还需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产或者存在尚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已开支的经营成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吴玲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