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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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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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外出游泳溺水死亡,学校需担责吗?

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1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之子张小某就读于某中学初中二年级,201752日张小某与其同学共四人逃课外出河边游泳,后张小某不幸溺水死亡,死亡当日正好是张小某的15周岁生日,学校仅向张、李二人支付了20000万元赔偿金,张、李二人在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

 
【审理结果】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719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向张、李二人赔偿57190元。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制定并实施了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教育、受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作为全封闭式管理学校,仍发生多名学生违规外出游泳事件,足见学校的教育管理还存在缺失,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十年,代理了几百起民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