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1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之子张小某就读于某中学初中二年级,2017年5月2日张小某与其同学共四人逃课外出河边游泳,后张小某不幸溺水死亡,死亡当日正好是张小某的15周岁生日,学校仅向张、李二人支付了20000万元赔偿金,张、李二人在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
【审理结果】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719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向张、李二人赔偿57190元。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制定并实施了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教育、受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作为全封闭式管理学校,仍发生多名学生违规外出游泳事件,足见学校的教育管理还存在缺失,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