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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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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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知多少~保险公司拒赔后仍可以获赔

发布者:吴玲芳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2111日,投保人为自己的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额10万元)。2012528日,投保人聘请的司机何某,在驾驶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不慎导致钢筋滑落将正在现场工作的黄某砸伤,事故造成黄某左股骨中段陈旧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以及多发性椎体附件骨折,住院治疗50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后遵医嘱全休6个月,下次手术住院费用约10000元。

投保人向黄某赔偿了人身损害损失176692.6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只核定了交强险理赔款24672元(其中,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2052元、护理费2620元),对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且未出具任何正式的理赔通知,也未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投保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约定的免责事由?

投保了提交了投保单、受害人病历、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发票以及投保人已向受害人赔偿的协议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保险事故是由于投保人所聘请的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因操作不慎至货物掉落导致受害人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用以证明受害人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审理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赔偿12万元,并于调解协议签署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投保人投保的汽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该车辆主要用于吊装作业,其投保目的是为了降低投保车辆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风险。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本案保险事故是投保车辆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所导致,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商业三者险拒赔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投保人投保的商业险保额为10万元,加上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会略高于12万元,为何投保人接受调解结案了?首先,是为了避免诉累,按正常的审理程序,一审案件从开庭到判决还需一段间,且一审判决后只要一方不服均可以上诉,一旦启动二审程序,少则三五个月,而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调解结案的案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所达成的,自动履约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行难的风险。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近十年,代理了几百起民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