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彭XX、杜XX因与被上诉人彭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刘XX在1989年3月1日办理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为393.45平方米,但未明确土地的使用面积,一审判决认定房屋占地面积为131.15平方米,并据此认定彭XX因修建附属建筑物使土地使用面积增加了95.65平方米,该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彭XX系基于租赁关系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其承租期间在原有房屋基础上修建了附属建筑,一审判决虽认定了租赁关系的存在,但对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租赁期间对添附物的处理有无约定等并未查清;三、彭XX以返还财产为由提起诉讼,但其究竟享有物的请求权还是债的请求权一审认定不清,这既涉及本案案由的确定和法律的适用,同时还涉及时效问题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XX、杜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