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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作者:夏立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4月8日,检察机关通报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进展。经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具体有什么规定?司法实务中,这类案件的办理与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有什么不同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措施……就以上话题,本报特邀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探讨如何以法治为基石,在惩罚与预防并重的同时,让未成年人与“恶”的距离越来越远。



核准追诉

正义看得见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而在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核准追诉只是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环节,在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还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杀人)、客观(存在因果关系)、排除违法阻却事由(年龄)、是否共同犯罪等几方面认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以及量刑等。

开封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李妍

开封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时永超



低龄不再是恶性犯罪的

“免罪金牌”

每个孩子走上犯罪歧途,都让家庭痛苦、社会痛心。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司法机关,承担着依法惩治、精准帮教、预防犯罪以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对此予以重申,并强调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这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一定低龄化趋势,对于恶性案件,最高检也通过快速核准追诉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即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核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打击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做好前端预防。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要着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监护制度、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等举措,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多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郝姣



立法为惩处低龄犯罪

提供路径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刑法草案到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过程。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又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调整为13周岁;1963年10月和1979年5月的刑法草案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恢复到14周岁;1979年公布刑法,1997年刑法修订,两次均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因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受法律制裁,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民众的正义情感,要求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了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在立法上为惩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一条路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陈璐



避免花朵变“魔鬼”

 应凝聚合力

加强预防教育

“人之初,性本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社会的呵护,但如果花朵变成“魔鬼”,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制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就是公平,具有教育和指引作用。让被害人特别是同样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感到公平,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追求的价值。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发展,预防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于如何有效预防低龄化犯罪,必须再次重申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对于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有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确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责任主体。

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引发热议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是敬畏之心,对生命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对他人人生的敬畏。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从业者,应该凝聚合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红新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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