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不过偏偏有人想以身试法
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
近日
发生一起职务侵占案
公司“内鬼”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最终难逃法网
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代价
案情介绍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刘某经营的两家公司。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入职A公司后,分别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和B公司的副总经理,2020年9月、2021年1月,两家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B公司为C公司采购1套24块海康威视存储硬盘和48块宇视存储硬盘并予以安装。合同签订后,王某代表公司负责管理上述两个项目,并在公司领取了上述硬盘。但在项目施工期间,王某仅安装了4块宇视存储硬盘,剩余的24块海康威视存储硬盘和44块宇视存储硬盘被其变卖给他人。2021年7月,项目验收时,王某承诺会及时补上未安装的硬盘,C公司工作人员便签字确认A公司、B公司已按照合同将存储硬盘全部安装到位。同年9月29日,A公司、B公司组织人员清查时,发现机房缺失了44块宇视存储硬盘及24块海康威视存储硬盘。经鉴定,44块宇视存储硬盘价值94820元,24块海康威视存储硬盘价值60288元,总计155108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155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经济损失60288元和B公司经济损失94820元,合计155108元。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企业在用人时应注重对员工的品德考察,将“诚信”作为“合格通行证”。与此同时,企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教育管理,避免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弄虚作假造成财产损失。员工也应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不要被一时的利益迷惑双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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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公众号: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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