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映的《孤注一掷》有一个场景:
当陆秉坤诈骗到小天的八百万后,
把钱分散至各个银行卡,
再迅速号召各地的车手,
在短短几分钟内,
赶到各个ATM机上完成提现。
而这背后,
需要大量的银行卡,
提供这些银行卡的人,
却往往认为自己没有错。
“我的银行我的卡!
我想借谁,就借谁!”
“我就帮人转个账,
就算他的钱来路不正,
反正犯法的不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
江阴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被告人贪图蝇头小利,
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电信诈骗分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于2022年11月份,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受上线纠集,与联系人汇合,在联系人的协助下注册无锡诺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及结算银行卡给上线使用,被告人胡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该银行卡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已核实其中人民币50余万元系俞某、阮某、毛某等15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后其中一名被害人轻生。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管理好个人“双卡”(银行卡、电话卡)
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出租、出借、出售“两卡”
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
带来严重隐患,
更会使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一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载于公众号: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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