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从实战角度解码医疗纠纷如何胜诉》
后记(全文)
文案均已使用化名
读者从序言读到这里,可能发现本书在许多篇章中都提到了病历真实性问题,
且大多数法院判决结果都未对真实性认定。读者可能会感觉奇怪,既然法院没有
认定,为什么笔者要反复提出来呢?笔者在此要给读者一个解释。
笔者在四川某市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子,本人是一审中途介入,对于前期已经进行的鉴定只有从鉴定意见书中知道结果。基本案情是患者前列腺肥大手术后感染死亡。患者究竟是术前、术中还是术后感染,是需要从病历中找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有感染,医方不应当进行手术,因此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有过错。究竟是哪个环节感染,论理在病历中是可以看出来。笔者分析病历资料,却发现患者是下午2时后入院,尿路感染的尿液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在下午 1时 20分已经送检。其标本是否真实涉及推定过错。患方鉴定前后没有提出,鉴定人也没有分析,法院也没有认定,作为律师不能不提。在二审中,这个问题就变得尖锐了,二审法院认为患方在鉴定前没有提出,视为认可病历的真实性,结果维持原判。
还有第八章提到的孕产妇回家洗澡具有胎心音记录,也涉及病历造假问题。
作为代理人发现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必须提出来,如果坐实就是推定过错,不
提出来就丧失了机会。
在本书中多次提到“技术规范”究竟是什么?也对国家级规划教材是不是“技
术规范”的问题进行过分析。这个问题,国家卫健委至今没有明确。众多疾病的具体诊疗措施不单单是国家卫健委(卫生部、卫计委)出几个规范、指南就可能解决的问题,大多数都是本科或研究生教材提到的疾病诊疗方法被临床医生广泛应用。
如果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依据-教材也说得过去。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认为教材是国家卫健委认可的诊疗规范,就会出现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医学教材不是技术指南”,如果真的这样,不但医师诊疗无所适从,鉴定人也无法利用技术规范进行归责,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关于从病历中找出医方的过错点并列出来,在本书占了许多篇幅,请读者理解。这个问题不管作为证据目录及其证明观点的内容还是交给鉴定人、法官分析
都是必须列出来的,这是医疗损害案件与其他损害案件不同之处和技术性案件由
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可能大量读者认为大量列出既占篇幅,也深涩难懂,笔者认为也只有这么列出来,法官才方便认定,总比法官和鉴定人在病历中去找容易吧。
对于各类申请书、代理词、上诉状如何书写,本书也有一些示例,均是笔者个人观点,在个案中不同申请书中有从不同角度论述的相同内容不是重复。
在医疗损害的代理过程中,涉及许多专业问题,本书主要是以第二版、第三版研究生教材为主。笔者考虑到教材具有权威性的原因,在每一版教材的再版修订过程中许多经过实践检验的医学论文和最新科技成果被收进教材里,这也是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目的,也是本人进行技术分析的依据。
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是否
作为用药规范的问题,根据《医师法》29 条的立法意义,在医疗损害案件协商、调解、审理过程中得到彻底贯彻落实,今后的医疗损害案件才可能对医方用药是否错误进行公正评价。
本书对法律的解读、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分析可能存在班门弄斧,希望读者见
谅,如果能够再版,希望在再版时予以修正。
虽然本书均是实践案例,也请不要对号入座。由于时间仓促,内容浮浅。读者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许多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风萧萧
2024年1月15日于成都
2024年8月30日最后校对于成都
该书是一部工具书,如《序言》所述是帮助患者维护权利,律师正确认识医疗纠纷案件代理的艰难和需要做大量工作,如何做好代理工作的工具书,也是给医务人员提出合理警示,如何从反向思考医疗行为是否正确,如何避免医疗损害发生的善意建议的有益读物。
比如如果医务人员做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就可能使患者不会伤残、更不会死亡。比如第九章是否会成为植物人,同医方没有及时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有关,因此,许多医疗损害本可以避免的,却导致重大过错,最终给患方和医院都带来严重损失。
本书笔者共计写了五十个案件,实际上却不止50个问题,特别是复印病历和是否尸检、是否对没有签字的医疗文书进行补签,对患者特别重要。
本书笔者具有独立著作权,由线装书局出版《医案说法-从实战角度解码医疗纠纷如何胜诉》一书,就这样于2024年10月在拼多多和淘宝上架了,由于其他原因,笔者已经收回在网上销售的发行权,由笔者张英律师自己销售。。
张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