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吴XX承担事故的8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陈XX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残及三期鉴定系单方委托,不予认可,并向我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鉴定结论有瑕疵、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否则简单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该报告系事故处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错误,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诉请伤残赔偿金69500.68元,经核查,原告定残之日已年满61周岁,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19年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陈XX实际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30220.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8天=1400元;3、营养费:20元/天×28天=560元;4、护理费:125元/天×60天=7500元;5、误工费:129.51元/天×180天=23311.8元;6、伤残赔偿金:34750.34元/年×19年×10%=66025.65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560元;9、鉴定费:1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5877.59元。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陈XX支付理赔款113697.4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陈XX支付理赔款(135877.59-113697.45)元×80%=17744.11元。因被告吴XX已向原告垫付医药费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再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18441.56元,向被告吴XX返还垫付款3000元。因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将被告吴XX车辆损失与此案一并处理,故原告陈XX收到保险理赔款后应当向被告吴XX支付其车辆损失2300元×20%=4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实施)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保险理赔款118441.56元。
二、被告永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XX返还垫付款3000元。
三、原告陈XX自收到保险理赔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XX支付车辆损失460元。
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