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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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5民终2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河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淮滨县。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7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被告在原告自家宅基地建房,原告马XX包工包料形式出资承建,总计78万元,合作期间为2015年10月3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张X必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工程余款;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原告马XX必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备所有设施,未能完备设施的被告张X不支付款项;合同第六条约定,如被告张X不按时付款,建房归原告马XX所有。被告张X于2017年2月18日给原告马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到马XX现金440000元,于4月份还款220000元,2017年6月份剩余款还清,特此留条,张X并留身份证号”。原告马XX认可被告张X还款143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张X提交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原告马XX提交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加以佐证,原审予以采信。原审认为,原告马XX以借款起诉,实质上原、被告为合伙建房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是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是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无效的后果应由原、被告双方负担;结合被告张X给原告马XX于2017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及后续还款经过,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合作建房的关系,并对双方的结算钱款即欠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导致结算及清算条款的效力,所以原告出具欠条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原审予以采信。被告张X辩称的被胁迫写条据,既没有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张X的辩称,原审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支付原告马XX钱款297000元;二、驳回原告马X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X负担。上诉人张X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2017年2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但实际上没有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产生的实际原因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建房关系破裂后,被上诉人坚持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建房工程款而出具的。二、出具“借条”后,仍有部分建材供应商因无法联系被上诉人而向上诉人索要材料款。上诉人替被上诉人支付了197100元,此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原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该案应当定性“合伙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一致。本院认为,2017年2月18日上诉人张X虽向被上诉人马XX出具了“借条”,但并没有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产生的原因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建房协议解除后,上诉人张X同意支付被上诉人马XX建筑工程款440000元,因未及时支付而出具的欠款凭证。故,原审将该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该定性为合伙建房纠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应当视为双方对合伙事项进行了结算,且该欠据出具后上诉人又支付被上诉人款143000元,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余款297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的其出具“借条”后,替被上诉人支付了建筑材料款197100元要求扣减,该事实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原审没有提起反诉,该请求应由上诉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除认为原审定性不当能够成立外,其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800元,由上诉人张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XX审判员  陈XX审判员  李XX书记员  杨XX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