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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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A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A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民终3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法定代表人B,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A,男,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B,男,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中国XX(农行浉河XX)因与被上诉人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浉河XX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上诉人B及委托诉讼代理人C、D、被上诉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2日,原告农行浉河XX与被告A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A向原告借款伍万元,借款用途为种植蔬菜,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2010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的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壹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在归还该笔借款本金的50%后,归还部分的额度方可再次循环使用,关于借款利率,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关于借款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关于保证部分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A在上述合同上保证人处签字,关于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2010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五万元的借款,并在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借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A于2011年11月29日循环贷款5万元,并于2012年10月15日结清借款,后2013年被告A的账户又显示循环借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庭审中,被告A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以证明其2010年12月2日的借款已结清,并在2012年10月15日以后再未借款,并提供其与实际用款人的对话录音以证明该笔借款不是其本人所借,原告方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个人征信报告、录音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A提供借款,到期后被告A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中,被告A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及录音,证明其2010年的借款已结清,并在2012年10月15日以后再未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国XX承担,上诉人农行浉河XX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A偿还贷款50000元及利息,黄道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上诉人A、B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2010年12月2日,A与农行浉河XX签订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合同,农行浉河XX向A提供了五万元借款,借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日,借款到期后,A于2012年10月15日将此笔借款还清,但原审对2013年,A的账户又显示循环借款5万元没有查清,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农行浉河X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