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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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罗山县XX民事判决书(2017)豫1521民初1555号原告:A,男,1964年7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62年9月出生,原告A与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原告劳务报酬款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A常年在外承包建筑活,2016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2017年2月2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600元,此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A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河区XX承包建筑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2017年2月2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款7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下欠:李国财工资款两个工地加一起共7600元大写柒仟陆佰元正2017年2月27号张国银”,该笔欠款经原告XX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建筑工,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该笔欠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应当清偿债务,故原告持据主张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欠原告B劳务工资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前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A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