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02民初3538号原告A,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A,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A承担,审判员 汤XX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