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罗山县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21民初2506号原告A,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罗山县,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原告A与被告河南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长 詹XX审判员 A审判员 张XX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