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豫1521行初32号原告A,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法定代表人A,该分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A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