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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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豫1521行初32号原告A,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法定代表人A,该分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A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C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