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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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02民初392号原告A,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A,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余XX书记员 孙XX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