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02民初392号原告A,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A,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余XX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