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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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02民初2745号原告A,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A,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元由原告A承担,审 判 员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余XX书 记 员  C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