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民事裁定书(2017)豫1502民初2745号原告A,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A,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元由原告A承担,审 判 员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余XX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