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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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大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528民初1334号原告汪XX,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A,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息县XX,原告A诉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原告弟媳A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让原告转到其农行卡上,当天11点钟左右,原告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被告的名字及其农行账号,由于原告弟媳和被告均姓A,原告没有多加注意就将15000元转入到被告的农行账号内,转款后,原告和弟媳A核实才发现转错了,随后立即和农行说明了情况,农行也及时冻结了被告的账户,事后没有联系上被告,与农行多次交涉,该款一直未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2、中国XX自助卡卡转账交易回单一份;3、原告弟弟与弟媳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电话中辩称:被告的身份证在2014年丢失过,原告诉称的银行卡不是被告办理的,也不为被告持有,被告也没有实际支取任何钱款,不存在返还原告所称的1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没有经济往来,2014年12月24日,原告弟媳A向原告借款15000元,要求原告A转账,原告A当天误将15000元转入到账户名为被告B的为622XXXX8198XXXX0871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原告A随后与银行反应情况,银行冻结了被告A的该账户,被告A也未支取该账户上的任何钱款,被告A称其并未办理和持有原告所称的银行卡,原告A与银行协商返还款项,未果,原告A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A与被告B没有经济往来,原告A误将15000元钱款转入到被告B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A返还该钱款,被告A拒绝返还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原告A要求被告B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B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元,由原告A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书记员B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