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红,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判令被告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至2022年两年期间,被告多次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合计700000元,原告均是把从银行贷来的款项合计700000元交付给被告。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银行贷款后出借给被告。分别如下:XX。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诉状及录音证据,原告系就其银行贷款后的出借款项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其他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本案不予理涉。本案案涉借款资金均由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来,故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虽然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款项仍应向原告返还,并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的款项中2000元以上款项系用于支付原告的银行贷款利息。故本院酌定,截至2023年1月1日,被告占用期间的案涉款项利息损失为32414.22元,其余款项应予抵扣。现被告实际取得款项金额为647000元,经抵扣,截至2023年1月1日,被告尚需返还原告608514.23元。原告要求被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608514.23元,并支付以该608514.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