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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诈骗罪一审,被告人参与诈骗金额119万元

发布者:刘占红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5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占红,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等及辩护人刘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陈伙同罗(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等人组成“洗钱”团伙,被告人陈指派被告人某人等前往被告人臧住处,与被告人臧等人共同开展上述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陈向被告人臧等人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

至案发,被告人臧参与犯罪金额119万余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等证言、被害人等陈述、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共同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臧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臧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臧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共同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臧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臧系从犯,对上述被告人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臧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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