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占红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9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肄业,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辩护人刘占红,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夏XX、检察官助理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刘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0月,被告人刘XX翻窗进入定海区X号正在装修的别墅,窃得徐某放置在该别墅一楼卫生间的电钻1只。
2.2019年12月,被告人刘XX先后两次溜门进入定海区X号正在装修的别墅,窃得黄某放置在该别墅一楼的罩光漆1桶、乳胶漆1桶以及多彩漆2桶。
3.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XX翻窗进入定海区X号正在装修的别墅,窃得陶某放置在该别墅一楼的罩光漆4桶。
案发后,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陶某、徐某陈述、证人吴某、陈某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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