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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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开设赌场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突破口

作者:王春丽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8-12


引言:主观故意——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

在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中,有一个问题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关键——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自己在参与或帮助开设赌场,即使客观上提供了场地、资金或技术服务,也不构成犯罪。主观故意,是连接客观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桥梁。没有这座桥,再多的客观行为也无法通往有罪判决。

一、“明知”的法律内涵:知道或应当知道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主观要件是“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这里的“明知”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确切知道。 有直接证据表明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参与或帮助开设赌场。例如,行为人曾参与赌场筹建会议、了解赌博规则、知道网站是赌博平台。

第二,应当知道。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切知道”,但根据客观事实和常人认知,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涉及赌场。例如,行为人长期参与相关活动、攫取高昂收益、对赌场的显著特征及运营模式有着深入且清晰的理解。

“明知”不等于“怀疑”或“可能知道” 。只有相关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行为人“明知”。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二、司法解释的推定规则:四种可反驳的情形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了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四种情形: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这四个情形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也就是说,这些情形只是推定明知,不是认定明知。推定可以被反证推翻。

推定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在杨某等人为电竞竞猜平台提供实时赔率数据服务一案中,杨某等人辩称不知道竞猜平台存在变现情况。办案机关最终认定其“明知”的理由是:杨某等人正是从两家公司的盈利中按比例抽成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远高于一般的技术提供方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这正符合“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推定情形。

三、辩护的突破口:如何反驳“明知”推定

(一)论证“不知情”——从客观证据入手

在丰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佟某借用丰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丰某仅负责确认资金到账并按指令转出,全程对资金来源、用途及性质均不知情,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仅凭丰某与佟某的特殊朋友关系,便推定丰某主观明知,缺乏客观证据。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仅凭身份关系、表面接触作出的主观推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反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论证“技术中立”——区分技术服务与犯罪帮助

在程序员王庆案中,王庆因参与棋牌游戏的线上开发被以开设赌场罪带走。辩护的核心思路是:行为人入职时APP为正规棋牌,无赌博赔率、无现金回收、无代理层级。当事人不知晓平台后续被用于赌博,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是中立技术服务,不构成共犯。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论证“不知平台性质”——娱乐竞猜不必然等于赌博

在周某案中,周某注册某“娱乐竞猜”平台并邀新获得佣金1.8万余元。辩护人从“主观明知”角度展开辩护:平台界面仅显示“娱乐竞猜”“趣味返利”,无任何赌博标识;周某从未参与投注,无法通过自身体验判断平台性质;佣金金额较低,无高额违法所得。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论证“不知场所用途”——棋牌室经营者的出罪路径

在棋牌室服务员被控开设赌场共犯案中,辩护人指出:行为人仅提供场地但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或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场所内存在赌博行为,可主张其缺乏主观故意。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棋牌室内存在赌博活动,其行为系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判决无罪。

主观故意缺失,是开设赌场罪最有力的无罪辩护理由之一。

四、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启示

第一,“我不知道”不是空口无凭的辩解,而是需要客观证据支撑的辩护理由。 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要如实向律师陈述全部事实,律师会帮你梳理出能够证明“不知情”的客观证据。

第二,不要因为“做了某件事”就认为自己一定有罪。 开设赌场罪要求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同时具备。仅有客观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三,技术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等“非核心角色”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如果你只是受雇从事技术、客服、财务等辅助工作,且对平台的赌博性质不知情,应当积极争取无罪或从犯认定。

第四,证据不足就是无罪。 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你“明知”,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主观故意,是开设赌场罪中最难以证明、也最容易被突破的要件。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对仅凭身份关系、资金往来作出的主观推定,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反驳。在控辩交锋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推定即允许反证”的原则,寻找“不具有明知”的反证依据。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你确实不知情、确实被蒙骗、确实不知道自己在参与或帮助开设赌场——请务必让律师知道这些事实。因为这可能是你获得无罪或不起诉决定的最重要理由。

王春丽律师简介:王春丽,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 ,河南省教育人才协会法律专家 ,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郑州市金水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评论员 ,河南电视台《拜托啦律师》栏目合作律师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外聘教师 ,河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

专业领域聚焦于刑事辩护,尤其在诈骗罪、经济犯罪、食品药品犯罪、开设赌场罪等案件的辩护,以擅长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及缓刑而著称,取得了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实战成果。例:高某诈骗案,在公安阶段成功撤案释放;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批捕后成功撤销批捕;龚某某诈骗案中,在法院阶段介入后成功争取到缓刑;多起诈骗、帮信、盗窃等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王春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中级职称三级律师,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河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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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5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