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学伟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9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中厂房租赁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租金价款,但被告已实际长期占有、使用该厂房,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并参照本地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价款,故被告作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显已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厂房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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