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俊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1日 5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附近,找贩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袋圆形片状物,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4600元。经称量,圆形片状物净重19.11克。经鉴定,从上述圆形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封装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9.11克予以没收。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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