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8月至10 月,被告人罗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袁某在宜昌市西陵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 5 次,被告人袁某参与贩卖毒品 1 次。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还在其宜昌市XX号家中三次容留姚XX吸食毒品冰毒及麻果。
被告人罗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袁某帮助罗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21 年 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某的刑期自2021 年 1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