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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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原被告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布者:周俊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1086人看过 举报

2024-01-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谭某之女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位于XX号二楼的住房。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16 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8 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谭某与向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谭某之女由谭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谭某自愿不要求向某支付婚生女谭某的抚养费。三、向某依法享有对谭某之女探视权,探视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向某与谭某自行协商确定,谭某子以协助。
    四、谭某与向某婚内共同购买的位于XX号二楼75 平方米房屋归向某所有,谭某自愿放弃分割:谭某定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星内谭某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房屋交还给向某,若谭某逾期搬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则由向某自行处理。
    五、向某自愿放弃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谭某与向某婚内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回和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0 元,谭某自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简介 周俊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1420520********76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