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曾用名程某) 1953 年2月23 日出生,2016 年12月9日死亡,宜昌市西陵区XX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遗产。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陈XX和被继承人于 1993 年 9 月再婚,被告刘某是被继承人的继女。因原、被告双方为该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宜昌市西陵区XX 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XX号的房屋,其百分之五十产权为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该遗产由原告程某、被告陈XX刘某平均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被告陈XX支付给程 某该房屋价值补偿款 10 万元,程某继承享有的该房屋产权份额即全部归被告陈XX所有。被告刘某自愿将其继承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全部赠与被告陈XX。该房屋由被告陈XX享有百分之百产权;
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该房屋价值补偿款 10 万元,被告陈XX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支付给原告程某,程某协助陈XX办理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陈XX名下后即在法院领取该补偿款。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