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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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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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653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XX及其辩护人周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常XX先后在宜昌市西陵区、宜昌高新技术开XX等地盗窃作案三起,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常XX在宜昌市高新区深圳XX网世网咖,趁被害人杨X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P20PRO型手机和一部华为牌MATE20PRO型手机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P20PRO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盗华为牌MATE20PRO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818元。
2.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常XX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金街天丰网吧,趁被害人刘X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常XX在宜昌市西陵区致祥路宏达网咖,趁被害人袁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7Plus型手机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袁某、杨X等人的陈述,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XX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常XX继续赔偿被害人杨X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一十八元、被害人刘X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被害人袁某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个人简介 周俊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离婚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1420520********76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