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周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XX在宜昌市西陵区附近,找贩毒人员刘X(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袋圆形片状物,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刘X4600元。经称量,圆形片状物净重19.11克。经鉴定,从上述圆形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刘X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封装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非法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9.11克予以没收。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