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磊律师
吴立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临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刘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立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蛟龙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汲XX、临沭县蛟龙镇蛟龙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蛟龙社区村委)和原审原告刘XX、韩X、韩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蛟龙卫生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汲XX和村卫生室的开办人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沙XX是独立法人单位,法律上有独立的权利义务,我院对该卫生室仅有业务指导关系。二、汲XX系沙XX的乡村医生,汲XX的乡医执业资格证书明确载明执业地点为蛟龙镇沙XX。因此,汲XX既不是卫生院的聘用人员也非卫生院的派出人员,而是沙XX的乡村医生。三、汲XX为原告亲属的医疗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汲XX是该医疗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与卫生室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013年12月之后,汲XX及沙XX没有进购经卫生院代购分发的国家基本药物,其所用药物应为非法渠道购进,不属于村卫生室统配药品,故应当视汲XX行为为非法行医。汲XX在自己家中违规存储并配制药品,并违规到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应该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视为非医师行医,而且汲XX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蛟龙沙XX汲XX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卫生院为其垫付的。为了平息原告的激动情绪,县卫生局安排由卫生院先垫付,原告方韩XX出具的收条明白的写着:今收到蛟龙卫生院先垫付的24000元。同时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交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出具的说明也证明本案原告和调委会都把汲XX当成赔偿义务人,卫生院在这一纠纷中只是积极参与协调。
汲XX答辩称,一、汲XX系蛟龙卫生院的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为沙XX,劳动报酬始终是由蛟龙卫生院发放。二、汲XX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自2007年3月份起,汲XX在蛟龙卫生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蛟龙卫生院向答辩人收取执业保证金2000元;汲XX的执业地点为沙XX,劳动报酬则始终由蛟龙卫生院发放;蛟龙卫生院为汲XX制作了工作牌,并于2013年1月授予汲XX“2012年度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三、沙XX的场所被占用后,蛟龙卫生院及行政管理机关均未禁止卫生室继续开展诊疗业务,且蛟龙卫生院继续向答辩人支付劳动报酬。四、赔偿协议系由蛟龙卫生院以卫生室的名义与韩XX亲属签订。蛟龙卫生院的行为表明:事故发生后,蛟龙卫生院是作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亲属协商赔偿事宜。
蛟龙社区村委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责任主体适当,村委会与卫生室和汲XX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卫生室的财务和收益均由卫生院和汲XX个人支配。村委会不参与收益和卫生室的管理,不为汲XX发放工资报酬。汲XX在从事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均由卫生院提供,汲XX的行医行为以及行医产生的责任,与村委会无任何牵连。因此,蛟龙社区村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刘XX、韩X、韩XX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XX、韩X、韩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57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XX系刘XX之夫,韩X、韩XX之父。2015年4月22日下午7时许,韩XX因感身体不适,刘XX到本村卫生员汲XX家中找汲XX为韩XX看病。汲XX在没有去看病人的情况下,直接兑好药到韩XX家中给韩XX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液体。在输液过程中,韩XX出现胸闷、喘不上气,自行把针拔掉。汲XX过去看后,拨打120电话。韩XX家人将韩XX送至临沭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韩XX死亡。2015年4月25日,经临沭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汲XX承诺预付24000元安排韩XX后事,由蛟龙卫生院垫付,待医疗纠纷最终处理后,此款从赔偿款中扣除。当日,蛟龙卫生院向韩XX支付了24000元,后汲XX将24000元付给蛟龙卫生院。
沙XX系由临沭县蛟龙镇原沙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于2010年6月6日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该卫生室由蛟龙卫生院管理,药品由蛟龙卫生院供给,人员工资由蛟龙卫生院发放。汲XX系该卫生室执业医师,蛟龙卫生院于2007年3月15日收取了汲XX执业保证金20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三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就沙XX对韩XX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技术室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作出青正四鉴[2016]法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沙XX对韩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韩XX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10%~20%为宜。三原告支付鉴定费8700元。
三原告因韩XX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抢救费4398元、尸体处理及尸检费1530元、误工费59.39元×2人×1天=118.78元、交通费酌定300元、丧葬费29098.50元、死亡赔偿金219810元(韩XX死亡时63岁)。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亲属韩XX因沙XX乡医汲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死亡,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青正四鉴[2016]法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责任程度,对三原告因韩XX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沙XX乡医汲XX对韩XX的诊疗行为的性质如何确定;二、赔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关于焦点一,汲XX是沙XX的乡医属沙岭村村民周知的事实。2014年12月14日沙XX的场所被蛟龙镇政府作为拆迁工作组占用后,行政管理机关并未明令禁止卫生室继续开展诊疗业务,沙XX仍具有行医执业资格。因此,作为沙XX乡医的汲XX为韩XX看病应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蛟龙卫生院以临沭县蛟龙镇沙XX名义于2015年4月25日与韩XX签署协议并垫付费用,所提供清资证明充分显示汲XX与卫生院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保证书显示汲XX承诺不私自卖药,证明其只能使用蛟龙卫生院提供的医疗药品,汲XX的工资报酬始终由蛟龙卫生院发放,以上证据能够反应或证实汲XX在从事乡村医生过程中是接受卫生院的管理,结合汲XX向法庭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本案应当认定汲XX是蛟龙卫生院指派到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沙岭卫生室虽然办理了执业登记,但是沙岭卫生室的人财物始终是由蛟龙卫生院统一管理,因此沙岭卫生室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综上,该案赔偿主体应当为蛟龙卫生院。三原告因其近亲属韩XX的死亡,遭受精神痛苦,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抚慰,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及蛟龙卫生院承担责任的能力,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综上所述,蛟龙卫生院对三原告因其近亲属韩XX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青正四鉴[2016]法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XX、韩X、韩XX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5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已付24000元)。二、驳回刘XX、韩X、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刘XX、韩X、韩XX负担3212元,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负担1474元。司法鉴定费8700元,由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XX、韩X、韩XX因亲属韩XX死亡而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蛟龙卫生院对其辖区的卫生所统一进行管理、指导。沙岭卫生室的医疗药品、汲XX的工资报酬由蛟龙卫生院发放,由此可以认定汲XX系接受蛟龙卫生院管理从事医疗行为,汲XX对韩XX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蛟龙卫生院赋予的职责。事故发生后,蛟龙卫生院参与调解并先行代为赔偿的行为也印证了该事实。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书认定韩XX死于冠心病致心力衰竭,沙XX对韩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韩XX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10%~20%为宜。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汲XX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蛟龙卫生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上诉人临沭县蛟龙镇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立磊,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职业于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