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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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李X、李X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立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李X、李X、英XX、郑XX、晁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8)鲁1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以“按民房标准不需要资质,对鉴定报告和预算审计报告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X以“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英XX以“不应对工程事故负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郑XX、晁X以“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吴立磊,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职业于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