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立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李X、李X、英XX、郑XX、晁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8)鲁13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以“按民房标准不需要资质,对鉴定报告和预算审计报告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X以“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英XX以“不应对工程事故负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郑XX、晁X以“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